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吴**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文化中心旁售卖桃子,经营工具为一辆五菱小货车,占地面积约7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未能查明有违法所得。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罚款代缴点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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