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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2〕1276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宁波市豪轩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文鑫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6月21日09时3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市豪轩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宁波市豪轩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市豪轩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