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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1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县**街道实施了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