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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诸高速诸暨浣东互通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胡**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交工罚〔2022〕001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胡**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本级】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5日10时17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绍诸高速诸暨浣东互通改扩建工程F匝道检查时发现胡**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胡**绍诸高速诸暨浣东互通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胡**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