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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全负责人苏**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交工罚〔2022〕0018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苏**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本级】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1日10时39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9 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第TJ03标段检查时发现苏**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苏**安全负责人苏**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