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刘**涉嫌是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交工罚〔2023〕00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2月27日08时4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527国道新昌大市聚至嵊州黄泽段(嵊州段)工程甬金高速分离桥右幅C匝道、左幅D匝道检查时发现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刘**刘**涉嫌是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柒角肆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