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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2〕0012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绍兴福城煤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祖云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14日09时3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检查时发现绍兴福城煤气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福城煤气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