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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运政罚〔2022〕0185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
执法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26日09时37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沪昆高速公路常山服务区(江西方向)检查时发现王*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王*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