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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涉嫌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夏**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夏**于2023年4月2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北街实施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0******************0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 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