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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9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唐**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唐*于2023年4月18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实施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0*******************0******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 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