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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尤**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尤*于2023年5月1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朝真路实施了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0******************0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 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