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30日10时30分,磐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K135+400检查时发现李**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李**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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