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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路政罚〔2023〕50621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涛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29日09时4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赤寺线K5+000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