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路政罚〔2023〕5062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代**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29日11时11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武路2K+600m检查时发现代**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代**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