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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2〕5010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义乌市圣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松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20日19时3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国贸大道北向天宝路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圣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圣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