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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2〕5029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叶**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26日15时5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青口物流中心南侧2幢16号检查时发现叶**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叶**未按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