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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3〕02196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建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8月11日09时21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火车站南广场落客平台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