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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3〕02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小华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15日10时17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浙江师范大学东南门检查时发现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