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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3〕50715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皇高磊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29日10时03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K8+100检查时发现皇高磊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皇高磊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