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03-01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08-01-01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7-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备注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