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遗失公告申请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县财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属地管理
未修改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01-01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 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 声明作废。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