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7-27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 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 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