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申请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县财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属地管理
未修改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01-01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二十三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 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 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