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磐安县公安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 2010-02-03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 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0-01-01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 2010-02-03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 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10-13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