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经信罚字[2022]第 2000019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温州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W,法定代表人:潘建林,联系 地址:鹿城区东游路 59 号东游大厦 2402 室,联系电话:1**********9。 案件来源:巡查中发现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 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对讲机 5 部,占用无线电发射频率 466.220MHz,占用发射带宽为 12.5KHz,发射范围为本市范围内, 未产生违法所得的,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配合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照片证据》1 份,证明当事人 设置、使用的对讲机设备现场情况和频率占用情况,本案调查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案发现场拍摄取得;2.《现场勘验笔录》1 份, 证明当事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情况,本案调查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案发地现场勘验取得;3.《资产证明》一份,证 明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当事人所有,由当事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向本机关出具;4.《调查询问笔录》(潘建林)1 份,本案调查人 员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建林询问调查取得的; 5.《调查询问笔录》(左美龙)1 份,本案调查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对案发现场地下停车库管理人员左美龙询问调查取得的;6.证明 当事人身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2022 年 3 月 29 日自原件复印; 7.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建林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022 年 3 月 29 日自原件复印;8.证明案发现场地下停车库管理人员左美龙身 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022 年 3 月 30 日自原件复印;9.《责令改 正通知书》(浙经信无责改〔2022〕5 号)1 份,由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向当事人出具;10. 《整改复查意见书》(浙经信无复查〔2022〕 6 号)1 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已经整改到位,本 机关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向当事人出具; 当事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了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浙经信先告字〔2022〕 第 2000019 号),当事人对事先告知 dwsign0 事项无异议,并书面放弃了陈诉、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决定给予罚款柒仟元,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品牌为:“仪盟 精测”,设备型号为:“A10”的对讲机设备 5 台)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浙江省财 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号 1******************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2022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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