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且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12时15分在东经122度34分、北纬29度24分(禁渔区)进行单船桁杆拖虾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确认当事人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正在进行的单船桁杆拖虾作业与捕捞许可证书核定的作业内容不相符,该船船长36.98米,船上船员7人,船上有桁杆拖虾网具1套。执法人员当即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禁渔区(东经122度36分、北纬29度20分)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且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单船桁杆拖虾作业,违法所得1200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且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单船桁杆拖虾作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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