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10时,在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 道社后村平安街老市场路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贩卖甘蔗,现场摆放三轮车一辆,车上甘蔗两捆,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 3.25 平方米,且不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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