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鲁红仙(建德市***街道靓美昕美容馆);性别:女。2021年12月20日16时2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街道******时,发现该处人行道上有晾晒衣物。执法队员上前勘查,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门口放有一个晾衣架,晾衣架上挂有5条白色毛巾。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罗建红,其经营的店铺名叫建德市***街道靓美昕美容馆,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8210196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来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建德市***街道靓美昕美容馆经营者为鲁红仙,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鲁红仙在***街道******的道路两侧晾晒衣物,于12月20日16时22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两侧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鲁红仙(建德市***街道靓美昕美容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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