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信达在岱山县高亭镇闸口菜场停车场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停放在该处电动车停放点的电动车上的一顶粉色头盔,价值人民币3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王信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取电动车上的头盔,其行为已构成盗窃,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其所窃取物品价值较低,属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王信达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岱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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