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6日14时许,在岱山县岱西镇耐火砖厂门口马路上,徐林因之前与王x收购废铁价格问题产生矛盾,遂驾车将王x正在行驶的车辆逼停,打开王x驾驶室车门欲将其拉下车未果后,徐林采用拳打的方式对王x进行殴打,未造成明显伤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所认为违法行为人徐林拳打王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虽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林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岱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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