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下午,朱树丰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遂昌县妙高街道东峰村驶往遂昌县三仁畲族乡高碧街村方向,当日13时09分许途经遂昌县三际线1公里400米路段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55mg/100ml)。朱树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树丰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遂昌县公安局送遂昌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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