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0日7时54分许,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某酒店在顾客入住酒店时,未按遂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2021年第31号)规定,未对入住旅客开展戴口罩、“二码联查”核实工作。傅某作为维也纳酒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傅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傅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妙高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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